民法 §429 · §430 / §431

修繕義務與自費求償試算

漏水、電路、設備壞掉房東不修?必要修繕原則由房東負擔(民法 §429)。房東不修時,你「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可選擇終止契約、自行修繕請求償還、或於租金中扣除(§430)。本工具告訴你能不能求償、能求多少、下一步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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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

民法 §429(pcode B0000001/429,2026-06-02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 §430: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 §431 I(有益費用):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pcode B0000001 · flno 429 / 430 / 431

「先催告」是關鍵:§430 的自行修繕求償、租金扣除、終止權,都以「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房東逾期仍不修」為前提。沒先催告就自己修,事後較難向房東要錢 — 除非是緊急危險(如漏電、瓦斯外洩)情形。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必要修繕」與「自然耗損」「房客使用不當致損」的界線常為爭點,須依事證認定。涉及訴訟或重大金額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