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 · 租賃專法 §11

提前解約違約金試算

想提前退租要不要賠、賠多少?先看你有沒有租賃專法 §11 的法定終止事由(有就免違約金);沒有的話屬「任意終止」,須提前 1 個月通知,違約金最高也只有 1 個月租金。本工具幫你算出應付金額並檢查契約是否超收。

輸入你的情況

「一般個人因素」屬任意終止;下面四項為租賃專法 §11 法定終止事由,免違約金。
填了可幫你檢查契約約定的違約金有沒有超過法定上限(1 個月租金)。

法源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任意終止租約」(內政部公告,2025-04-18 修正):

租賃雙方約定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任意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一方未依約定期間先期通知他方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11(pcode D0060125/11,承租人法定終止事由):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pcode D0060125 · flno 11

提醒:不論法定終止或任意終止,通知都要「留證據」 — 用存證信函或可查證的書面/訊息,並保留房東已收到的紀錄。法定事由(§11)還要「檢附相關事證」(如診斷證明、催告紀錄)。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是否構成 §11 法定事由(例如「房屋未合居住」的程度)須依個案事證認定。涉及訴訟或重大金額請諮詢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