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23 · 刑法§306/§315-1 · 居住安寧

房東擅入/監視/騷擾怎麼辦

房東未經同意進你房間、裝監視器、一直騷擾,這些不只違反民事義務,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選你的情況看法律依據與行動步驟。

使用前必讀:租屋期間房屋的使用支配屬於你(承租人)。房東是所有權人也不能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或裝設監看設備。本頁為自救指引,個案是否成立犯罪由司法機關認定;遇正在發生的侵入或恐嚇可立即報警。

你遇到的是哪種情況?

選最接近你目前處境的一項。不同型態涉及的刑事罪名與行動方式不同。

法源

民法 §423: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刑法 §306: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 §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法§423(B0000001)/刑法§306、§315-1(C0000001)· 2026-06-03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本頁僅就常見侵擾型態揭露民事與刑事法規概念,個案是否成立犯罪、能否主張終止租約,須視具體事證由司法機關認定。涉及爭議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洽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租賃)爭議調處單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遇正在發生的侵入或恐嚇可立即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