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100 · 租賃專法 §10

房東能否合法收回房屋判斷

房東突然叫你搬,他有沒有法律依據?租約還沒到期或屬不定期租約時,房東須具備土地法 §100 的法定收回事由之一,才能要求終止租約收回房屋。勾選你的實際情況,立即判斷房東是否有合法理由 — 沒有的話,你可以依法拒絕。

你的租約狀態

定期租約「期滿」房東原則上本可收回;期限內或不定期租約,房東收回須具備下列法定事由。

房東主張的情況(勾選符合的)

法源

土地法 §100(pcode D0060001/100,2026-06-02 全國法規資料庫驗)— 未定期限租賃: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賠償時。

pcode D0060001 · flno 10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10(pcode D0060125/10,出租人提前終止事由):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一、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四、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
(重建收回須於終止前三個月、其餘事由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事證書面通知。)

pcode D0060125 · flno 10

房東不能「斷水斷電、換鎖」逼你走:即使房東有法定收回事由,也須循法律途徑(終止租約、必要時訴訟)。自行斷水斷電、換鎖、丟棄物品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與民事侵權 — 遇到請保留證據並報警/求助。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事由是否真實成立(如「違反契約」的重大性、欠租是否達標)須依個案事證認定。涉及訴訟或重大金額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洽各縣市租賃住宅糾紛調處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