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23 · §424 · §435 · 房屋瑕疵
漏水/壁癌/凶宅,我能主張什麼
房子漏水、壁癌、設備壞了、甚至租到凶宅沒被告知?看你能主張修繕、減租、終止還是撤銷。
使用前必讀:房屋瑕疵原則上房東有修繕義務(民§423、§429)。你通常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房東不修才能終止/自行修繕求償/扣租。危及安全健康者可依民§424 直接終止。一部不能使用可依民§435 按比例減租。
法源
民法 §423、§424、§435:
民法§423: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民法§424: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民法§435: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凶宅/重大事故未告知,實務多認房東隱匿可能構成詐欺(民法§92 得撤銷),惟是否構成、房東是否明知須佐證據,建議諮詢律師。
房東不修,我可以自己修扣租金嗎?
修繕義務與自費求償 →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本判斷僅就常見房屋瑕疵情況揭露法規概念,個案仍須視瑕疵程度、租約條款與往來事證而定。涉及爭議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洽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租賃)爭議調處單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