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記載事項 · 契約體檢

租約違法條款體檢

逐項勾選你的租約裡有沒有這些條款,馬上看出哪幾條依法無效、你不受拘束。

使用前必讀:本工具只比對常見的法定無效條款。某條款「無效」指你不受它拘束、不代表整份契約失效。建議完整保留契約正本與看屋時的廣告/對話紀錄。

你的租約裡有沒有以下條款?(勾選所有符合的)

法源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貳、不得記載事項(全十款逐字):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記載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不得記載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記載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記載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九、不得記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十、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不得記載事項(內政部 GL000907,114.04.18)

依消費者保護法§17,定型化契約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者,其記載無效;主管機關並得依§56-1 限期改正、處罰出租人。另:押金上限 2 個月租金(土地法§99)、提前解約違約金上限 1 個月租金。

本工具不代替律師:本體檢僅比對常見的法定無效條款,某條款無效不代表整份契約失效。實際個案請保留契約正本與相關紀錄,涉及爭議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洽地政/租賃糾紛調處單位。